複選題
39 關於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為要件
(B)國家對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得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免責
(D)市政府工務局進行柏油鋪設工程,因未確實設置警告標誌,致市民甲騎機車路過時摔傷。甲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應由市政府與包商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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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7), B(92), C(652), D(3564), E(0) #1718203
統計: A(1067), B(92), C(652), D(3564), E(0) #1718203
詳解 (共 10 筆)
#2586153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3條(國家賠償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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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2611
(C)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時,國家不得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免責
C選項的概念,現在國賠法修法後要稍微注意一下修正國賠法第三條。
於自然公物內之公共設施,因設施或管理有欠缺,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與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若人民因此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自然公物內之公共設施,若已善盡防止警告措施,人民仍自為冒險行為致有損害,國家是可以主張已善盡防止損害發生之注意而減輕責任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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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613
我認同5F
以"公務員之違法有責行為" 只是兩個要件中的其中一種
所以a也不算很對 但也不能說錯 只好選最錯的c
第2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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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288
A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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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6760
想請問A選項國賠法第三條如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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