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 有關「雙重國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為夫妻。其女兒丙在美國出生,依美國法取得美國國籍。丙依法不具中華民國國籍
(B)甲為外國人,並在我國合法居留 20 年,於偏遠地區行醫,有殊勳於中華民國。故申請歸化時無須檢附放棄原國籍之證明
(C)甲同時有中華民國國籍與加拿大國籍,不得擔任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員
(D)甲為外國人,其已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放棄原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仍得申請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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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255), C(297), D(1680), E(23) #943371
統計: A(76), B(1255), C(297), D(1680), E(23) #943371
詳解 (共 10 筆)
#2359843
C的部分規定在國籍法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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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792
國籍法 第 9 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
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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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281
國籍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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