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0.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試問下列何者為是?
(A)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B)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
前
(C)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D)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E)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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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3), B(844), C(855), D(819), E(152) #1814271
統計: A(873), B(844), C(855), D(819), E(152) #1814271
詳解 (共 3 筆)
#6028586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不包括在內。
四、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五、涉嫌犯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或嗣經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前一審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未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
六、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但犯內亂罪、外患罪、貪污罪、強盜罪被通緝者,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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