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老年年金給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勞工保險條例對於尚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而提前請領者,設有減額年金之規定
(B)請領老年年金給付,除須達到退休年齡外,投保年資合計須滿15年
(C)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未來將逐年提高至65歲
(D)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即應辦理離職退保,日後如再任職,得再行加入勞工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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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829), C(950), D(2554), E(51) #322555

詳解 (共 10 筆)

#271757
勞工保險條例 §58 VI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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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226192

phpJuwg1A#s-640,406

phpi9tILy#s-640,354
phpniCPmG#s-6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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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80527

另外,勞基法可自請退休條件: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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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16
第 58 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 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 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 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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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376
不是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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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76
考選部更正答案答C或D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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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179

(老年給付之情況)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老年年金給付延後及提前請領)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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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872
A選項
第 58-2 條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 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 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 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 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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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086
考選部更正答案答C或D者均給分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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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17
所以以這樣計算大概民國115年才會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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