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
(A)農會會員
(B)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
(C)會員代表候選人
(D)理事候選人
(E)總幹事候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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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3552), C(3676), D(3691), E(3622) #2816762
統計: A(448), B(3552), C(3676), D(3691), E(3622) #2816762
詳解 (共 4 筆)
#6615146
簡單來說褫奪公權,就是指法律上剝奪一個人擔任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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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6347
詳細法源依據
1. (C) 會員代表候選人 (正確)
《農會法》第十五條之一列出了會員代表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其中: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 (D) 理事候選人 (正確)
《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二列出了理、監事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其中:
二、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由於第十五條之一第九款包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因此理事候選人亦不得擔任。
3. (E) 總幹事候聘人 (正確)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二列出了總幹事候聘人的消極資格,其中: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由於第十五條之一第九款包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因此總幹事候聘人亦不得擔任。
4. (B) 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 (正確)
《農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了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的候選人資格: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候選人。但有第十五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
因此,農事小組組長候選人亦受到第十五條之一第九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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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分析
(A) 農會會員 (錯誤)
《農會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不得為農會會員的情形,包括: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第十六條並未將「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列為不得成為農會會員的條件。 雖然褫奪公權者會喪失公職候選及擔任公務員的資格,但在《農會法》中,它只限制了擔任選任職務或總幹事候聘人的資格,不直接影響其單純的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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