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2 甲為我國立法委員,甲為了替失業勞工之權益發聲,在立法院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上對到場之行
政院勞動部官員乙,及臺北市勞工局官員丙咆哮「失職」、「無能」、「冗員」等言語,乙、丙自覺深受
污辱,決定向法院提起妨礙名譽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試問:針對本案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委職權,在所設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
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B)甲對於不明瞭之事項,得經院會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決議,要求勞動部就議案所涉及之
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勞動部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C)丙受甲委員邀請到會備詢時,原則上,丙不負到會備詢之義務
(D)甲得以丙未到會備詢,違反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之規定,而刪減中央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之預算
甲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內之發言,均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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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 B(152), C(93), D(11), E(7) #627876
統計: A(149), B(152), C(93), D(11), E(7) #627876
詳解 (共 1 筆)
#906062
(C)、(D)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98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8年12月31日 |
解釋爭點 |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
解釋文 |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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