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權力分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不能施以 一定限制,以為制衡
(B)依釋字第 325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 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C)依釋字第 585 號解釋意旨,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 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D)依釋字第 633 號解釋意旨,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得調用行政機關之適當人員兼充 協同調查人員,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規定,與權力分立原則無違
(E)依釋字第 645 號解釋意旨,公民投票法有關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 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之規定,與權力分立原則無違
統計: A(298), B(769), C(777), D(232), E(155) #627878
詳解 (共 6 筆)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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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
釋字第 6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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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97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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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爭點 |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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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回阿斯拉
依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應受限制的事項?
(A) 審計長對決算案的審核報告
(B) 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
(C) 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
(D) 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9 年 - 099年關務特考-四等#4159
答案:A
A 憲法第 105 條
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釋字第
325 號: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