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69. 外國證券期貨業在臺分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係由下列何人聯名出具?
(A)董事長
(B)總公司董事會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
(C)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D)負責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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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 B(1830), C(1894), D(1692), E(0) #3176978

詳解 (共 3 筆)

#5992481

外國證券期貨業
在臺分公司 防制洗錢聲明書 由:
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專責主管+臺灣地區之稽核業務主管   聯名出具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主要簽署人員:
銀行業:事長、經理、總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責主管 (記法:董總專機)
保險公司:事長(理事主席)、經理、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責主管 (記法:董總專機)
外國銀行:在台訴訟代理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台灣區稽核業務主管
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授權在台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負責台灣區稽核業務主管

以上人員簽完後,台灣的銀行、保險公司需要董事會通過;
外國銀行或外國保險公司則由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代替董事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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