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19.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A)實行輪班制
(B)工作有連續性
(C)工作有緊急性
(D)雇主需求性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4), B(100), C(97), D(15), E(0) #3020675
統計: A(84), B(100), C(97), D(15), E(0) #3020675
詳解 (共 1 筆)
#5803487
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