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7. 針對校園霸凌之處理程序及救濟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A)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學務人員為召集人,並應有學生代表
(B)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
(C)學校於受理霸凌案件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處理
(D)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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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4), B(291), C(356), D(70), E(0) #2398188
統計: A(2654), B(291), C(356), D(70), E(0) #2398188
詳解 (共 4 筆)
#4545953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十 條
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或副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A)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學務人員為召集人,並應有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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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676
法規已更新。
依更新後的法規而言,(C) 學校於受理霸凌案件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處理也是錯的。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 法規名稱: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
- 學校接獲檢舉,應初步了解是否為調查學校,並對學生啟動關懷輔導。非調查學校接獲檢舉,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十七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前項檢舉,涉及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移送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處理。
第 27 條
-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 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 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 教師執行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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