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但有特定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下列何者非屬之?
(A)經法院裁定羈押者
(B)懷孕6個月者
(C)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的兄弟姊妹死亡者
(D)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姪子女患重病者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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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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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懷孕6個月者→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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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第 8 條 Ⅰ、臺灣地區無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