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但有特定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下列何者非屬之?
(A)經法院裁定羈押者
(B)懷孕6個月者
(C)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的兄弟姊妹死亡者
(D)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姪子女患重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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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284), C(93), D(279), E(0) #2398192
統計: A(126), B(1284), C(93), D(279), E(0) #2398192
詳解 (共 6 筆)
#4204402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 條
I.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II.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III.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I.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II.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III.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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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998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NIA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NIA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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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13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在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1.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未滿 = 延2個月內 B
2.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 延2個月內
3.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姪子),二親等內姻親在台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 發生之日延2個月內 C D
4.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逾1個月內
5.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依事實需要核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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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290
(C)在台有戶籍配偶之兄弟姐妹 ➜ 旁系血親2親等
(D)在台有戶籍之姪子姪女 ➜ 旁系血親3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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