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但有特定情形並提出證明者,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下列何者非屬之?
(A)經法院裁定羈押者
(B)懷孕6個月者
(C)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的兄弟姊妹死亡者
(D)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姪子女患重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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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1284), C(93), D(279), E(0) #2398192

詳解 (共 6 筆)

#4204402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8 條
I.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II.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
III.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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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802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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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998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NIA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6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NIA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次數

 

  • 一、懷胎7個月以上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 二、罹患疾病住院懷胎,出國生命危險之虞

 

  •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受重傷住院或死亡

 

  •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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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268
X(B)懷孕6個月者→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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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13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在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1.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未滿 = 延2個月內 B
2.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 延2個月內
3.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姪子),二親等內姻親在台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 發生之日延2個月內 C D
4.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逾1個月內
5.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依事實需要核給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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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290
(C)在台有戶籍配偶之兄弟姐妹 ➜ 旁系血親2親等
(D)在台有戶籍之姪子姪女 ➜ 旁系血親3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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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35212
未解鎖
移民法第 8 條 Ⅰ、臺灣地區無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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