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有關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
(B)受僱期間內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C)雇主申請僱用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
(D)雇主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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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553), C(27), D(22), E(0) #2398202

詳解 (共 5 筆)

#4315170

(A)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 

(B)受僱期間內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C)雇主申請僱用前,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  (D)雇主應向勞動部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第 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A)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B)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
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
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C)應先以合理勞動條

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
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
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
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
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
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
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3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應向(D)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前項收費標準及管理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財政部擬訂,報
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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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61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1 條

原則: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例外:但因雇主關廠歇業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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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46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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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305
X(B)受僱期間內得轉換雇主及工作→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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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334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1條
第2項規定:
經許可受雇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A)受雇期間不得逾一年,並(B)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十,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第4項規定: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部)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C)合理勞動條件在台灣地區辦理公開召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滿足其需要時,使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

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僱用大陸低區人民者,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D)設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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