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曾任下列何種職務之人員,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
(A)外交部政務次長
(B)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C)海軍上校艦長
(D)國家安全局少將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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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483), C(1097), D(135), E(0) #2398204
統計: A(185), B(483), C(1097), D(135), E(0) #2398204
詳解 (共 8 筆)
#420443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 條
I.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II.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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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5182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
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
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
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
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
-----------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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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033
這題目出一半也敢考?
重點是妨害國家尊嚴,典委該打屁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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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740
國安、國防、外交、大陸
「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
ㅤㅤ
(C)上校必須要再上去一階才是少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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