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84.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保險基金,經法定程序通過,得為下列哪些
運用?
(A)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B)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C)自設金融機構之投資及特約私立醫院勞保病
房整修之貸款
(D)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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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36), C(28), D(94), E(0) #3020740
統計: A(129), B(136), C(28), D(94), E(0) #3020740
詳解 (共 1 筆)
#5800725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 條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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