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7.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A)自來水事業(B)電力及燃氣供應業(C)醫院(D)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