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94.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
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A)自
來水事業
(B)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C)醫院
(D)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
校之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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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142), C(129), D(45), E(0) #3020750
統計: A(135), B(142), C(129), D(45), E(0) #3020750
詳解 (共 3 筆)
#5800748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4 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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