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準法律行為"一概念的界定與3個子分類我個人從邏輯上看起來有點像是在胡說:
1.既然該行為非基於意思表示,為何其子分類之一"意思通知"要使用"意思"一詞?對此以經犯了邏輯上讓人誤解的文義界定,既然準法律行為並非以意思表示,那麼子分類也應該要避免使用"意思通知".
2.既然"意思通知"與"觀念通知"都是通知,但二者的定義上很難說服人,因為不容易辨識出本質上的差異,除非定義能更清楚.
3.許多法學上的概念都是學者依據法條所歸類的(法律本身並未做此歸類),許多歸類為了考試不得不死記硬背,然而後學者應該要有思辨的能力,而非全然去接受含糊不清的概念.
贈與撤銷之通知,其性質為?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