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B)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C)收養登記,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D)終止收養登記,僅能以收養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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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8), C(74), D(1942), E(0) #570543

詳解 (共 2 筆)

#895914
戶籍法第32條-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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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996

戶籍法

第29條(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30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第31條(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第32條(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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