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B)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C)收養登記,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D)終止收養登記,僅能以收養人為申請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38), C(74), D(1942), E(0) #570543
統計: A(17), B(38), C(74), D(1942), E(0) #570543
詳解 (共 2 筆)
#895914
戶籍法第32條-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13
0
#1491996
戶籍法
第29條(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第30條(認領登記之申請人)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第31條(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第32條(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