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下列何項土地係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A)提供出售之土地
(B)經抵充之土地
(C)分配與原土地所有人之土地
(D)依法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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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27), C(40), D(156), E(0) #277451
統計: A(250), B(27), C(40), D(156), E(0) #277451
詳解 (共 2 筆)
#506951
農社重劃30
重劃區內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與依抵費地及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供出售之土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前項經抵充或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供出售之土地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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