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土地開發分析估價時,廣告費、銷售費在全聯會未公告前,應按總銷售金額之多少比率推估?
(A)2%~3%
(B)3%~7%
(C)3%~4%
(D)0.5%~1.2%
(E)相關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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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347), C(61), D(16), E(591) #278100
統計: A(209), B(347), C(61), D(16), E(591) #278100
詳解 (共 7 筆)
#1150894
法條已更改
第 61 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應按總成本乘以相關費率計算,相關費
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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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289
第61條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應依下列規定推估之。但因情況特殊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其費率之推估,不在此限:
一、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推估。
二、管理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推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者,應列於管理費項下,並得提高管理費用率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
三、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或就勘估標的之地價稅、營業稅等稅捐,按實際情形估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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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922
1、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本會規定如下。但因情況特殊並於
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其費率之推估,不在此限:
2、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推估。
3、管理費 (1)不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按總成本之百分 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推估。 (2)包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者,得提高管理費 用率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六條規定推算之。
4、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或就勘估標的之地價 稅、營業稅等稅捐,按實際情形估算之。
5、本公報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2、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七推估。
3、管理費 (1)不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按總成本之百分 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推估。 (2)包含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共基金者,得提高管理費 用率為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 則第六條規定推算之。
4、稅捐按總成本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點二推估,或就勘估標的之地價 稅、營業稅等稅捐,按實際情形估算之。
5、本公報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104.04.09 本研究發展委員會提出修正草案於第三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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