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物逾交付期間多久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
(A)十日
(B)十五日
(C)一個月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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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40), C(2038), D(18), E(0) #350835
統計: A(77), B(40), C(2038), D(18), E(0) #350835
詳解 (共 3 筆)
#467437
另一題比較;
貨物所有人於領取運送物時發現喪失、毀損或遲延交付等情形,而不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保留時,鐵路機構之責任消滅。但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現,於領取後多久期間內,未將其喪失、毀損通知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A) 七日內 (B) 十日內 (C) 十五日內 (D) 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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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難度:適中 |
統計:A(28),B(160),C(26),D(101),E(1) 個人化分析: A(0),B(9),C(0),D(1),E(0),疑問(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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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52
第51條(運送物交付及賠償責任)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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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526
筆記有誤,應為 鐵路法 第51條 才對
鐵路法 第51條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 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 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鐵路法 第51條 運送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鐵路機構請 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不可歸責鐵路機構者,不在此限。 請求前項賠償時,申明保留原物者,得自接到運送物到達通知之日起一個 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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