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其效力為:
(A) 絕對無效  
(B) 得撤銷  
(C) 經相對人同意始生效力  
(D) 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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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129), C(105), D(593), E(0) #315890

詳解 (共 1 筆)

#238966

法律之規定中,有所謂強行規定及任意規定。
所謂強行規定,是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強予適用之規定。
任意規定是指得以當事人之意思變更之法律規定,在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時,任意規定始得發揮其補充或解釋功能。
判斷一個法律規定是強行規定或任意規定,應依法律規定之文字、體系、規範目的等因素判斷之,在文字方面條文出現「應」、「須」、「不得」等字者多屬強行規定,條文出現「除當事人另有表示」、「當事人另有訂定」、「推定」者多屬任意規定;就體系而言,有關民法債編或契約之規定,多屬任意規定。

違反法律之任意規定者如當事人間別無異議,則其行為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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