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有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事由時,下列何人得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A) 政黨
(B)任何人
(C)候選人
(D)政治團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90), C(728), D(6), E(0) #170144

詳解 (共 5 筆)

#125163
第 101 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之提起)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第 102 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效果)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
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
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選
舉或罷免結果者,不在此限。

第 103 條 (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
為者。
四 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
受影響。

第 103-1 條 (資格不合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人有三十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
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前,向該管轄
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第 104 條 (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第 105 條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效果)
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第 106 條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其票數不實足以影響投票結果者,選舉委員會、檢
察官、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
,以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或否決
無效之訴。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罷免案之通過或
否決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
罷免案之通過經判無決效者,被罷免人之職務應予恢復。

第 107 條 (舉發)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
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
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第 108 條 (管轄法院)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
一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 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第 109 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第 110 條 (民事訴訟法之準用)
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關於
捨棄、認諾、訴訟上自認或不爭執事實效力之規定,不在準用之列。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8
0
#1222093
選舉無效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
當選無效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
4
1
#136403


呵~~當年的連戰.....[當選無效之訴]

不要誤會...純屬參考...不談政治..不談政治.

3
1
#128405
EX. 連勝文,小英,衝衝衝
0
1
#1222088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