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公所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人民如請求損害 賠償時,應以下列何者為賠償義務機關?
(A)該公務員
(B)該鄉公所
(C)該鄉公所所屬縣政府
(D)內政部 (97地方政府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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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577), C(314), D(7), E(0) #14891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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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9、訴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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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9 :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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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4 :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 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 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 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 之行政處分者, 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 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 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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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睛被蛤蜊蓋住了 ... (C)看成公務員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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