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多少比例?
(A)三分之二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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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992), C(62), D(18), E(0) #170301

詳解 (共 2 筆)

#472825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遺產之多少比例? (A)三分之二(B)二分之一(C)三分之一(D)四分之一

~解析 :

民法第1138條 (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 「配偶」「應繼分」「平均」。]
二、父母。
→ [ 「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
→ [ 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祖父母。→ [ 「配偶」「應繼分」「三分之二」。]
 
民法第1144條 (配偶之應繼分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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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1
請參照民法條文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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