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
(A) 訴願
(B) 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C) 逕提行政訴訟
(D) 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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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68), C(149), D(3), E(0) #226028

詳解 (共 10 筆)

#72027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答案應該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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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24
請問為何不是訴願?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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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329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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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003
已經修法了
答案改成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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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187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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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22
釋字第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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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634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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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456
亂改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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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60
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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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866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9%81%93%E8%B7%AF%E4%BA%A4%E9%80%9A%E4%BA%8B%E4%BB%B6%E8%99%95%E7%90%86%E8%BE%A6%E6%B3%95.htm 9月後向地方法院行政庭申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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