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提起:
(A)訴願
(B)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C)逕提行政訴訟
(D)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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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475), C(627), D(18), E(0) #137228
統計: A(417), B(475), C(627), D(18), E(0) #137228
詳解 (共 7 筆)
#1150324
第 65 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
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
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
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
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
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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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84
可以參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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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69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7 條 |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大法官解釋 釋字418 理由書:
是受處分人因交通事件對行政機關處罰而不服者,應由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審理,而非如一般行政爭訟事件循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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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468
依照101年修法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7條,答案應該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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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94
所以這題沒錯囉?
一直以為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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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08
正確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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