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應如何
處理?
(A) 因位於路權外無法處置
(B)得逕行強制砍伐之
(C)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
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D)通報地方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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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78), C(4266), D(129), E(0) #324465
統計: A(7), B(78), C(4266), D(129), E(0) #324465
詳解 (共 1 筆)
#283236
第六十一條(鐵路沿線公私建築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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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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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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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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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等之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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