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者, 下列何者有誤?
(A) 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B)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C)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
(D)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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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81), C(4355), D(213), E(0) #174004
統計: A(137), B(181), C(4355), D(213), E(0) #174004
詳解 (共 10 筆)
#377382
*依鐵路法第69條規定,擅自設置平交道者,除責令拆除外,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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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510
第七十一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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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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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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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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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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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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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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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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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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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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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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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471
修法了哦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
,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
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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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358
68-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 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 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 場 站或車輛內 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托運危險物品
三 任意操控鐵路站 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 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 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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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2070
原本題目:
修改成為
鐵路法處以新臺幣1500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者, 下列何者有誤?
(A) 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B)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C)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
(D)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修改成為
鐵路法處以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者, 下列何者有誤?
(A) 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B)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C) 擅自設置平交道者
(D)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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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023
68-1罰1萬~5萬的條文都是比較危險的行為,涉及到公共安全,而71條的條文純屬個人行為,而不會影響列車或公共安全,所以罰較輕1500~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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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031
擅自設立平交道另外記,罰1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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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23
這題題目應該要改成1500以上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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