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法「被保險人眷屬」之敘述,下列何項不屬之?
(A)無職業之配偶
(B)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C)滿20歲而仍失業之子女
(D)未滿20歲且無職業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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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528), C(5279), D(297), E(0) #235555

詳解 (共 7 筆)

#229312


(A)無職業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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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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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滿20歲無謀生能力之子女(或仍在就讀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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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未滿20歲且無職業之子女(被保險人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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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061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2款: 眷屬:(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老婆老公無職           (二)被保險人之親屬,且無職業者。→老父老母無職           (三)被保險人親等內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小孩未成年,無職                 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小孩成年,就學無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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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21
「無職業」定義:指現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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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913
全民健康保險法 §2(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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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07

Q:我可以幫我的哪些眷屬投保健保?

無職業的配偶、無職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自己的父母:可以,配偶的父母則不可以)、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20歲以下的子女),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2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或在學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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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952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第2款:

眷屬:(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

                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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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54
注意陷阱~無職業和失業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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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7709
未解鎖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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