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性質上為請求權,故應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B)共有人於共有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C)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原則上應向法院起訴
(D)共有人縱訂有不分割之約定者,如有重大事由,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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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10), C(109), D(890), E(0) #750386

詳解 (共 7 筆)

#1140240
第 823 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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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684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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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815
民§823I: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屬形成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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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136
關於共有物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共 2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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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425
B:得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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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562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屬形成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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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071
B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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