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且無須遵守行政法的原則
(B)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機關作成附款之種類,僅限行政程序法所列之5種
(D)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一律不得為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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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9750), C(136), D(186), E(0) #146922
統計: A(68), B(9750), C(136), D(186), E(0) #146922
詳解 (共 10 筆)
#112990
行政處分附款之容許性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 1.裁量處分
‧ 2.羈束處分,但法有明文
‧ 3.羈束處分,但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 1.裁量處分
‧ 2.羈束處分,但法有明文
‧ 3.羈束處分,但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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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72
(c) 學界目前雖多認為附款之種類僅限行政程序法所列之五種(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為亦有認為切結書為付款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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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869
| 第 93 條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 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 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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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368
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亦為一種附款.但行程法未加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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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5
A行政程序法第93條
B行政程序法第94條
C第93條
D第93條
B行政程序法第94條
C第93條
D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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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346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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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33
請問C選項 不只那5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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