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A)以詐欺方式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B)未依法提出申請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
(D)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7), B(9116), C(292), D(189), E(0) #146927

詳解 (共 5 筆)

#112738

第一百一十九條(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  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80
0
#2169718
3F  舉例來說大家都知道晚上開車要開燈...
(共 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080252
(B)未依法提出申請,有可能只是過程中的小錯誤,不應完全不保護
5
2
#6134902
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行政程序法§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
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1
0
#1339669
想請問,行政程序法119條第三項中的『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是什麼意思?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