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輔導工作之相關法令,何者為「是」?
(A)在網路上散播性交或猥褻之照片,係觸犯刑法之妨害風化罪。
(B)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五日以上者,列為中輟生。
(C)發現學生疑似受到性侵害時,應進行責任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D)發現學生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時,應先通報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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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7), B(21), C(23), D(121), E(0) #369872
統計: A(997), B(21), C(23), D(121), E(0) #369872
詳解 (共 10 筆)
#640327
A選項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該條文在刑法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章節
這題A選項也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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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30
性騷、吸毒、霸凌都是要通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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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64
(B) 學生連續三日未請假、未到校上課;離報到日三天未到校報到;轉學三天未到新學校報到者,列為中輟並需要通報
(C)發現學生"疑似"受到性侵害,即使只是疑似、尚未證實,仍需要在24小時內進行通報
(C)發現學生"疑似"受到性侵害,即使只是疑似、尚未證實,仍需要在24小時內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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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748
根本沒有一個答案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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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28
不懂「在網路上散播性交或猥褻之照片」為何會觸犯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221-229並未看到有「在網路上散播性交或猥褻之照片」相關說明。請高手幫忙解釋,感謝~~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4-1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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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921
A選項應為妨害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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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756
A是錯誤的,
是觸犯兒少性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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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9478
補充 資料來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8條 1.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8條 1.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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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159
發現學生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需要通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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