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3條
1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2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3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幾人合議行之? (A)一人獨任(B)三人合議(C)四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