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項基本權利含有制度性保障?
(A) 人身自由  
(B) 結社自由  
(C) 婚姻自由  
(D) 集會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6), B(38), C(362), D(26), E(0) #315540

詳解 (共 9 筆)

#241161
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婚姻制度、大學自治、法官獨立、永業文官制、特別法院之禁止、私有財產權制度等,均係憲法保障的制度。


73
5
#240170
所謂制度性保障乃國家應建立某些「制度」,以保障基本權利的實現。
就大法官歷次解釋,目前我國「制度性保障」有財產權、地方自治、學術自由、婚姻自由、訴訟權、學術自由....
大法官552號理由書: 「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係為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應受憲法保障。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 婚無效之規定,即本此意旨而制定。婚姻自由雖為憲法上所保障之自由權,惟應受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限制。」
23
0
#590432

我想請問A人身自由沒有嗎?

釋字384理由書中也有提到不是↓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對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特詳加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在一定限度內為憲法保留之範圍,不問是否屬於刑事被告身分,均受上開規定之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其他事項所定之程序,亦須以法律定之,且立法機關於制定法律時,其內容更須合於實質正當,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條件,此乃屬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舉凡憲法施行以來已存在之保障人身自由之各種建制及現代法治國家對於人身自由所普遍賦予之權利與保護,均包括在內,否則人身自由之保障,勢將徒託空言,而首開憲法規定,亦必無從貫徹。

 

還有另外我也寫到類似的題目↓

下列何項基本權利包含制度性保障?(A)遷徙自由(B)人身自由(C)集會自由(D)學術自由

9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試題-憲法

答案考選部給的是D

 

另一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意旨,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人身自由」內涵包括下列何者? 1.制度性保障 2.實質正當法律程序 3.比例原則 4.秘密證人制度之容許 (A)124(B)123(C)234(D)1234

9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試題-憲法

答案是B

 

如果可依釋字384的話是不是兩題的人身自由答案也要算進去?

19
0
#818876
制度性保障講的是一種制度如婚姻、新聞、大...
(共 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3824489
人身自由屬於防禦權
(共 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257938
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婚姻制度、大學自治、法官獨立、永業文官制、特別法院之禁止、私有財產權制度等,均係憲法保障的制度。

2
2
#237522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固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為免此項限制過嚴,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以及同條第二項經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對於通姦罪附加訴追條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與性行為自由間所為價值判斷,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憲法本文
第 22 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婚姻自由應屬於憲法保障之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自應受憲法保障,國家不可干涉。但是,其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才受保障。
若要限制或剝奪人民之自由及權利,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法律定之。不得由國家隨意限制或剝奪。
所以我國對人民權利之保障兼採憲法保障及法律保障。非由立法機關立法,行政機關不得限制剝奪人民權利。

憲法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
0
#3471226
請問為甚麼不是A?
(共 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
#6366299
雖然還不知為何,人身自由他題有算:
尚未弄清楚,但查了以下資料和大家分享
ㅤㅤ

制度性保障:釋憲

 

財產權:釋字386

訴訟權:釋字396

學術自由:釋字380

婚姻自由:釋字554696

應考試服公職:釋字605

 

摘錄自:《法觀人月刊》第225期。第33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08720
未解鎖
制度性保障:地方自治、婚姻制度、大學自治...
(共 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