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由自家樓頂上往下丟擲磚瓦,雖然預見有可能會打中路人,但甲心想,若打中路人也無所謂,果然擲中路人乙,造成乙受傷,問甲是基於下列何種主觀意思而應負相關的傷害刑責?
(A) 直接故意  
(B) 未必故意  
(C) 有認識過失  
(D) 特定意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6), B(382), C(88), D(10), E(0) #315545

詳解 (共 2 筆)

#242233

就行為人主觀心態上之不同,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亦稱未必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直接故意:

1.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即屬直接故意之法律規定。

2.        所謂直接故意,又稱為確定故意。乃謂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卻有預見,並決意以其行為促使預見結果之發生。此等明知而故犯之心態,即為直接故意。

3.        換言之,直接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有明確性的認識,並以較為強烈的意欲希望其發生。

間接故意:

1.        現行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即屬未必故意之法律規定。

2.        未必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乃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仍舊實施其行為,聽任其自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心態。

3.        未必故意之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僅具可能性的認識,而就其實現只須具備容認之意思即可成立故意。



16
0
#761145
未必故意原來就是間接故意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