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移民署官員在執行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持偽造或變造護照時,依規定對當
事人實施暫時留置,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留置不得逾多少時間?
(A)48 小時
(B) 24小時
(C) 12小時
(D)6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160), C(28), D(785), E(0) #1861732
統計: A(28), B(160), C(28), D(785), E(0) #1861732
詳解 (共 5 筆)
#5432363
第 64 條 暫時留置
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6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