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查緝大陸偷渡犯工作實施計畫」,查獲大陸偷渡犯案件,須於偵訊或清查工
作完畢,依規定檢附資料及偷渡犯,辦理移送大陸人民處理中心接收遣返,另對涉案之我漁船民
移送何機關偵辦?
(A)調查機關
(B)警政機關
(C)司法機關
(D)移民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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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21), C(734), D(126), E(0) #1861739
統計: A(60), B(121), C(734), D(126), E(0) #1861739
詳解 (共 2 筆)
#3305503
內政部警政署查緝大陸偷渡犯工作實施計畫
陸、深入清查處理:
一、各單位查獲大陸偷渡犯案件後,應即實施初步偵查,並置重點於偷渡過程、如何時、何地(詳細地點)上岸、何人接應等各項要件實施清查與紀錄。
二、查獲大陸偷渡犯案件,須於前項偵訊或清查工作完畢(資料需要完整),依規定檢附資料及偷渡犯,辦理移送大陸人民處理中心接收遣返,另對涉案之我漁船民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對於涉案之我漁船民應檢附有關資料,函送漁政機關核予處分。
四、各處理中心對接收之偷渡犯,應逐一詳予複訊,查察雇主,載運船隻及仲介(蛇頭)等資料。
五、凡偵獲涉有從事媒介在台接運大陸偷渡犯之仲介(蛇頭)或雇主、藏匿者,應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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