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各地方檢察署應多久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 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A)每一個月一次
(B)每三個月一次
(C)每六個月一次
(D)每年召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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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22), C(717), D(88), E(0) #186174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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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並指定專
責機關或單位,整合所屬警政、衛政、社政、勞政與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
制業務之機關、單位及人力,並協調內政部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或服務站

 

人口販運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
、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
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協調聯繫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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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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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第 8 條
各地方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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