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即為未遂犯
(B)未遂犯之處罰,以既遂犯最低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
(C)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為不能未遂,不罰
(D)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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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609), C(87), D(70), E(0) #1861747
統計: A(18), B(609), C(87), D(70), E(0) #1861747
詳解 (共 3 筆)
#3348347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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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142
第 25 條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A)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B)
第 26 條 (不能犯)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C)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D)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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