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未遂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即為未遂犯
(B)未遂犯之處罰,以既遂犯最低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限
(C)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為不能未遂,不罰
(D)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 B(609), C(87), D(70), E(0) #1861747

詳解 (共 3 筆)

#3348347

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第 26 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20
0
#2974562
B未遂犯之處罰,以既遂犯最低本刑3 年以...
(共 34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580142
第 25 條 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A)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B)

第 26 條 (不能犯)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C)

第 27 條 中止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D)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99469
未解鎖
中華民國刑法§25 Ⅰ、已著手於犯罪行...
(共 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