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民事訴訟法部分 1 甲之住所在高雄,乙之住所在臺南,甲出售位於花蓮之 A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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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u Le Creuse 高三下 (2021/10/22)
民事訴訟法§101.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2.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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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11 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 指某訴訟事件專屬於某法院管轄。係指特定公益性強、或有便利調查證據需求之事件,僅得由特定法院掌理裁判,其他法院並無管轄權且當事人也不得以合意、應訴改變管轄法院,故此類管轄必須有法律之明文。 但如被告的住所或不動產所在地跨連或分散於數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各該法院皆有專屬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1條)。又法律定專屬管轄的理由,往往是基於公益上的理由,或為了調查證據的便捷、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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