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資恐防制法第 4 條規定,下列何機關,在其認為個人、法人或團體涉嫌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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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7一試通過,拚二試) 小二上 (2018/03/21)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n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n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n 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n 畫。n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n 議而有必要。n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30020000004400-1050727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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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2)
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 原則:由法務部調查局提報制裁名單或法務部依職權,經審議會決議 例外: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的制裁名單,除名也須經其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