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某企業規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留職停薪,員工均已簽字同意,試問其效力如何?
(A)有效,法未禁止
(B)有效,因員工已簽字同意
(C)無效,因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禁止規定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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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16), C(1587), D(29), E(0) #1513625

詳解 (共 1 筆)

#5486861
1.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3,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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