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為國家應優先編列之經費?
(A)高等教育之支出
(B)軍人退役後就養之支出
(C)社會救助之救濟性支出
(D)全民健康保險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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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2), B(219), C(5253), D(1376), E(0) #2052803
統計: A(902), B(219), C(5253), D(1376), E(0) #2052803
詳解 (共 10 筆)
#3566897
憲法增修條文10-8: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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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409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 【救就社福】
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救就優先】
96
0
#3540252
有急迫性應優先編列,非急迫性普通編列
Ex:社會救助或失業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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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2337
憲法增修條文§10Ⅷ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10Ⅹ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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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741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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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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