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對集會遊行自由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對於集會遊行,負有保護其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之義務
(B)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C)基於維繫國家存續與安全之考量,針對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訴求之集會、遊行,應不予 許可或命其解散
(D)集會遊行法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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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104), C(5846), D(1122), E(0) #2052807
統計: A(257), B(104), C(5846), D(1122), E(0) #2052807
詳解 (共 6 筆)
#3566083
大法官釋字445號:集會遊行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仍應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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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9939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本條規定的四種自由權利,即屬廣義的言論自由,亦有稱之為「表現自由」、「意見自由」、「表意自由」者。 ... 自然包含同條所列之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甚至也包括了集會自由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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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3325
釋字445_雙軌理論
集會遊行法規定,共產主張主義或分裂國土者,得不予許可,使主管機關於集會、遊行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內容進行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有違。
●可不准集會遊行,形同進行言論內容審查,違反憲法對表現自由的保障
EX:集會遊行【內容主張共產主張主義、分裂國土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機關違憲】
●至有關①時間、②地點及③方式等④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
EX:集會遊行內容主張共產主張主義、分裂國土者,【但因為申請遊行時間是於夜間12點】,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機關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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