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行政院院長人事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B)行政院院長對所屬機關重要人事,應具有一定之決定權限,方能落實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原則
(C)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因任期保障,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有違責任政治之原則
(D)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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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 B(241), C(5998), D(843), E(0) #2052811
統計: A(664), B(241), C(5998), D(843), E(0) #2052811
詳解 (共 7 筆)
#373135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若因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雖行政院院長因此無從重新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亦與責任政治無違,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因行政院院長仍得行使此一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然獨立機關之存在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既然有所減損,其設置應屬例外。唯有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確係在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所職司任務之特殊性,確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獨立機關之必要性,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綜合各項因素整體以觀,如仍得判斷一定程度之民主正當性基礎尚能維持不墜,足以彌補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缺損者,始不致於違憲。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若因享有任期保障,而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雖行政院院長因此無從重新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亦與責任政治無違,且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院長於獨立機關委員有違法、失職情事,而情節重大,仍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因行政院院長仍得行使此一最低限度人事監督權,是尚能維繫向立法院負責之關係。然獨立機關之存在對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既然有所減損,其設置應屬例外。唯有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確係在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所職司任務之特殊性,確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獨立機關之必要性,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亦能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加上立法院原就有權經由立法與預算審議監督獨立機關之運作,綜合各項因素整體以觀,如仍得判斷一定程度之民主正當性基礎尚能維持不墜,足以彌補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缺損者,始不致於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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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362
真恐怖,考到理由書裡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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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308
- 獨立機關(屬二級機關)
- 首長由委員互選產生(委員之任期有法律規定、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
-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 行政院有人事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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