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地方制度法中委辦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B)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C)委辦規則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 30 日內發布
(D)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統計: A(591), B(1210), C(2604), D(2480), E(0) #205281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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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委辦規則→你做的事根本不是「自治事項」,而是中央另外交代你做的。因此委辦規則不跟自治法規(條例、規則)比較,自無牴觸問題~
補充
自律規則,也不會跟行政規則做比較,因為自律規則是立法院的立法權,基於權力分立,行政權不干涉立法權,何來牴觸。
以上 有錯誤歡迎糾正~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A)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B);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D)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 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第 32 條第2項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C)
(D)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地制法29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
,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之;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之規定。
地制法30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
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
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
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
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
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
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
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
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