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如尚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且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依法得為如
何之處理?
(A)公務員懲戒法採取「刑懲並行」原則,故應繼續審理,不得停止審理程序
(B)懲戒法庭如認為有必要,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C)懲戒法庭如認為有必要,得裁定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停止審理程序
(D)為避免裁判歧異、證據調查重複,懲戒法庭依法應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144), C(17), D(12), E(0) #3183495
統計: A(43), B(144), C(17), D(12), E(0) #3183495
詳解 (共 3 筆)
#7242464
公務員懲戒法第 39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