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中斷及不完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中斷事由終止後,時效重行起算
(B)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
(C)消滅時效中斷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D)消滅時效不完成事由僅有對人之相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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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33), C(280), D(412), E(0) #2822816
統計: A(146), B(33), C(280), D(412), E(0) #2822816
詳解 (共 7 筆)
#5382691
(A)137條時效中斷,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B)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項而中斷1.請求2.承認3.起訴
(C)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使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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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1753
在民法第139條以下,同樣地也規定了諸多時效「不完成」的狀況,所謂的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快要終止時,因為發生了不可抗力的狀況或是法律規定的事由,使得原本應該完成之時效,於不可抗力或是法律規定事由終止後,一定期間內暫緩完成,以促使權利人要趕快行使權利讓時效中斷的制度。
與時效「中斷」不同的是,時效的「不完成」並不是讓時效重新起算,而是讓時效在將要完成的時候,先不讓時效完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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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212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時效期間進行後,於行將終止之時,權利人受特種事實之阻礙,難於行使其請求權,使時效期間之進行,暫行停止完成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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